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5857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
| 发布机构: | 襄城区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3-04-15 | ||
| 标题: | 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襄城政发〔2023〕3号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襄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城政发〔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古城管委会,岘山管理局,区政府各部门:
《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5日
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发〔2022〕4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襄财资规〔2022〕1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襄财资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城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单位占有、支配、使用,行使具体管理,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区国资局对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监督等;
(四)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四)接受区国资局对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每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相关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与国有资产相关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接受区国资局和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调剂、调拨、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单位配置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省资产配置标准,从严控制,合理配备,不得超标准配置。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资金配置资产的,每年度应当随同部门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
第十五条 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预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资产配置计划表》或《资产配置预算表》(见附件1);
(二)涉及土地、基本建设项目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涉及单项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2);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单位新增资产必须经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并通过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录入登记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财务处理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买资产的,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入账。严禁出现账外资产。
第三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 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二十条 单位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资产自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于取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明确资产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或文件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资产,严禁在财务处理中不对资产进行确认,防止出现账外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许可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日常清查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资产审计制度。资产领用应当建立内部审批制度。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时,领用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交回。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局、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单位实行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本单位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除外,本章下同)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依法可以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担保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资产(资源)等进行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资产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资产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资产对外投资拟创办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六)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七)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报区国资局,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将与合作方签订的对外投资合同、协议等材料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资产内控机制,定期分析、报告对外投资效益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款科目核算。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和考核。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
第四十条 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依法将可以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资产),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后,以出租方式交予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有偿使用的行为或以出借方式交予其他单位无偿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单位资产出租,应当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批)。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后,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重大资产出租事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资产出借,由借用方向资产占用方提出申请,经资产占用方主管部门、区国资局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由区国资局统一印制的书面合同。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主管部门应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出借合同期限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
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60日内将所签订正式合同提交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局备案,并及时登录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填列资产出租、出借相关信息。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四十二条 单位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
(二)单位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单位申请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在集体决策的基础上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四)出租(借)资产的权属证明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五)《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件3);
(六)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单项资产出租年租金底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等资料报区国资局备案;单项资产出租年租金底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局审批;单项资产出租年租金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出租、出借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应当办理报批手续。合同期间,承租(借)方不得转租(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单位不得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签订后,所产生的纠纷争议,出租(借)方和承租(借)方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需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五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处置程序
第五十三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单位通过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打印《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申请表》(见附件4)、《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调拨申请单》(见附件5),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审核(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批),按规定权限审批本部门资产处置事项、及时批复,并报区国资局备案;需区国局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报送正式函件。
(三)区国资局审批(核)。区国资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其中公务用车批复后交区机关事务中心集中处置。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完毕,应当将处置收入及时、 足额上缴国库。
(六)变更登记。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湖北省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变更等事宜。
第五十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位处置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资产(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除外,下同)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等资料报区国资局备案。
(二)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报损以及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局审批。
(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十五条 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因故终止或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机构购置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对资产进行清理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国资局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无偿转让
第五十七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包括调剂、调拨、划转等。
第五十八条 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申请表》《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调拨申请单》;
(二)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四)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应当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五)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对外捐赠
第五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将占有、使用的资产,自愿无偿转让给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单位或组织的行为。
第六十条 单位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四)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相关文件;
(五)意向性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六十一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六十二条 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拟采用有偿转让方式处置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
(五)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置换意向书;
(六)涉及土地、房屋、车辆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必要时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资产,在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货币性补偿、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应当达到相关规定的补偿标准。
报废
第六十四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相关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或经技术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六十五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六十六条 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报废(拆除)房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应当提供公安车辆管理或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
(五)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
(六)其他相关材料。
报损
第六十七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六十八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区财政。
第七十条 单位申请报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申请表》;
(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经济鉴证报告;
(三)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认定及情况说明;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七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使用收入及处置收入。
资产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其他处置收入。
第七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组织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并及时向区国资局反映,依法纠正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国资局应当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各单位应当实行资产管理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资产管理违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五条 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的;
(二)超标准、超预算配置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的;
(五)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七)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八)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资产收入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上缴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的;
(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其他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处置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七十九条 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配置资产;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使用、处置行为,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襄城政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产配置计划(预算)表
2.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3.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申请表
4.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申请表
5.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调拨申请单
附件1
资产配置计划(预算)表
申报单位:
序号 | 单位预算代码 | 项目名称 | 资产分类代码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申请资产配置 | 主管部门或国资部门审核资产配置 | 资金来源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财政拨款 |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 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 | 上年财政拨款结余(转) | 其他收入 | ||||||||||
小计 | 经费拨款(补助) |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 ||||||||||||||
1 | ||||||||||||||||||
2 | ||||||||||||||||||
3 | ||||||||||||||||||
4 | ||||||||||||||||||
...... | ||||||||||||||||||
备注:该表为参考表样
附件2
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资产名称
申购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资产名称 | 申购数量 | |||
拟购资产信息 | 预计单价 | 总金额 | ||
经费来源 | ||||
购置理由 | 1. 正常依据; 2. 本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 3. 主要功能及应用范围; 4. 选择购置而非租赁的理由; ......
| |||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 ||||
管理及使用人员配备情况 | 姓名 | 职称、职务 | 部门名称 | 本人签名 |
预测场地设施条件落实情况 | ||||
专家论证意见 | ||||
论证专家 | 姓名 | 职称、职务 | 工作单位 | 本人签名 |
申购单位意见 |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该表为参考表样
附件3
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单据编号: 申报日期: 审批部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资产类别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结构 |
计量单位 |
面积/数量 |
取得日期 |
权属证号 |
出租出借数量(面积) |
房屋及建筑物具体位置 |
出租出借方式 |
出租、出借低价(元) |
出租出借期限 |
使用方式 |
合计 | ||||||||||||||
有关情况说明:
单位资产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资产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公章) |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公章) |
附件4
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单据编号: 申报日期: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类别 | 资产名称 | 资产分类代码 | 处置形式 | 结构(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入账日期 | 账面原值 | 车牌号 | 使用管理部门 |
合计 | ||||||||||||
处置原因 | ||||||||||||
单位资产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资产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公章) |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公章) |
附件5
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调拨申请单
申报单位(公章): 单据编号: 申报日期: 金额单位:元
接收单位:
序号 | 资产类别 | 资产名称 | 结构(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入账日期 | 车牌号 | 账面原值 |
合计 | ||||||||
转移原因 | ||||||||
单位资产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资产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公章) |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