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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来源:襄城区政府办   日期:2023-05-15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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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要求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年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发〔2022〕4号);10月,市财政局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襄财资规〔2022〕1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襄财资规〔2022〕2号)。

为加强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我区实际,对标中央、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区政府决定出台《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推进区直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二、政策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2号);

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

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2〕4号);

6.《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财资规〔2022〕1号);

7.《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襄财资规〔2022〕2号)。

三、起草过程

襄城区国资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面向社会及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经反馈,各方均无意见;2023年2月9日,区政府组织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究论证会;2月13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2月20日,区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3月15日,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4月12日,根据区领导批示及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4月15日,经区政府批准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81条,包括总则、国有资产配置、国有资产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主要政策目的、政策依据、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定义及主要职责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配置明确了国有资产配置方式、配置原则、配置条件、配置程序等。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建)、调剂、调拨、捐赠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省资产配置标准,从严控制,合理配备,不得超标准配置。对于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有资产使用。明确了国有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具体内容。

1.资产自用。一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要求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二是严格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管理,要求单位对取得的资产严格登记、及时入账,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三是建立完善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单位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日常清查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四是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公用,引导和鼓励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2.对外投资。行政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并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的许可规定、报批手续、审批权限、实施管理作了规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报区国资局、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3.出租出借。主要包括资产出租出借的报批手续、审批权限、招租方式、合同要求等内容。单位资产出租,应当在集中决策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单项资产出租年租金底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等资料报区国资局备案;单项资产出租年租金底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局审批;单项资产出租年租金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确定承租对象,并对可以采用协议招租方式的相关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原则、处置程序等具体内容。

1.资产处置的方式。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达到国家、省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报废(拆除)房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应当提供公安车辆管理或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

2.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单位处置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资产(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除外,下同)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报损以及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局审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资产处置的程序。处置资产应遵循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处置、收入上缴、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并对资产无偿转让、资产对外捐赠、资产有偿转让和置换、资产报废、资产报损等情况下处置资产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收入管理。明确了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使用收入及处置收入等。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资产管理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实施监督检查。另外,《管理办法》还对资产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违规情形进行了说明。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的资产管理行为,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对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襄城政发〔2015〕26 号)同时废止。


关联文件: 襄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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