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
来源: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解读类型: | 其他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关于《襄城区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意义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19日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随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25日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按照国家及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实施方案》,对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安排,保障改善民生,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实施方案》提出,2021年,在全区启动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在年底建成1—2家托育服务示范试点;2022—2024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面发展托育服务工作,不断提升托育服务能力,保障托育服务有效供给;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覆盖全区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
《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分解给卫生健康、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明确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求按照《实施方案》部署,各级、各部门规范、有序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开展。
五、组织保障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三是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