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市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
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及《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7〕24号)要求,为加强襄阳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增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具有襄阳市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服务补贴;
(二)具有襄阳市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护理补贴;
(三)具有襄阳市区户籍的城市低收入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护理补贴;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和年龄由民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的失能状况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第三条 政策衔接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亦或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根据申请补贴种类提供相应证件及复印件,申请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服务补贴应提供老年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证,填写《湖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申请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应提供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镇居民低收入证明)、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的失能证明,填写《湖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襄阳市区低保高龄老年人服务补贴情况汇总表》、《襄阳市区低保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或《襄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中予以登记汇总;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审批。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集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和相关政策衔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审批情况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乡镇(街道办)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补贴发放方式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也可以发放现金或代金券。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补贴花名册结算服务费用或发放补贴资金。
湖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样 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出生日期 | 户口性质 | 城镇( )农村( ) | |||||
详细住址 | |||||||
困难类型 | 低保家庭 ( ) 低保证号: | ||||||
低收入家庭( ) 认定日期: | |||||||
申请类型 | 高龄老年人( ) 失能老年人( ) | ||||||
申请日期 | 联系电话 | ||||||
个人账户及 开户行名称 | |||||||
代办人 | 身份证号码 | ||||||
代办人电话 | 与申请人关系 | ||||||
补贴金额 | 元/月 | 补贴形式 | 现金|代金券|购买服务 | ||||
乡镇(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民 政 局 审批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申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情况说明
一、申领对象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二、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三、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
四、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五、申领补贴资金需提供资料。申请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的老年人应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失能老人需提供县级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填写《湖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六、领取补贴资金对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民政、乡镇、街道或养老服务机构的复核。补贴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或发生重大变故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异动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进行集中核对,据此调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