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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4-09-12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332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4-09-12
标题: 襄城区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襄城区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编制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 全区教师编制总额及各学校教师编制的配备参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结合襄城区实际,由区编办会同教育局拟定方案报区编委会研究核定。
第三章 教师资格、聘任及职称评聘
第四条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教学岗位上任教,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教学岗位上任教但未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须在参加工作后3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将被解除聘用关系。
区教育局鼓励申请办理更高一级的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统筹管理,积极推进“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破除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
第六条 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根据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的原则,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年度和聘期考核、岗位竞聘、处分、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发放。对于未聘教师,按照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多渠道安置或组织其跟岗学习。未聘教师应服从调配,由组织统一推荐到区域内其他有空岗的学校去应聘。对于仍未聘上岗位的,安排其跟岗学习1年,跟岗学习期内停发原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低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期间原单位若出现岗位空缺,可参与竞争上岗。跟岗学习满1年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跟岗学习期满后,当事人应主动参加本单位或区域内其他有空岗的学校去应聘。对于仍未应聘上的教职工,由组织统一调整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其所在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和要求,教师评上高一级教师职务后,要根据本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按岗聘用。
第四章 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教师应努力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第九条 学校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     
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而尚未触犯法律的教师,一经发现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调整岗位。
第十一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规定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教育局将给予内部通报;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后果的学校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同时该校在当年的各项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教师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教师工作岗位、工资、续订聘用合同以及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1月1日起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次年1月1日不得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视情减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1月1日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以上受处分人员在受到处理当年及受到处理影响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名师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受记过以上处分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评审。
第十五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处分的,分别做以下处理。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受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第六章 教师调配与交流
第十六条 教师跨乡镇(办)调动或城乡学校之间教师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调动申请表》,经相关学校或中心学校(学区)签署意见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区教育局审核。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于7月31日前报区编委会研究决定。
教育均衡主要是教育资源的均衡,重点是教师的均衡。为促进襄城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学校之间以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进行联合办学,探索强校带弱校办学模式。联合办学学校之间和乡镇(办)学区内的教师调整可适度放宽,由教育集团或各乡镇(办)中心学校(学区)提出意见,区教育局审核无异议后,报区编委审定,按有关规定办理调配手续。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不允许停薪留职,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允许或不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经济活动。凡未经批准离岗的教师,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借用到教育系统以外单位。教育系统以外单位不得随意从中小学校抽调专任教师做其它工作,未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抽调的专任教师,必须坚决退回。
教师辞职须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区人社局备案,其本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2012年及以后新招录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0号)政策。
第二十条 推行教师交流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是乡镇(办)中心学校(学区)之间教师交流,二是各乡镇(办)中心学校(学区)内部教师交流,三是城乡学校之间教师交流。每年交流比例不低于在编专任教师人数的10%,交流时间至少一年。各乡镇(办)中心学校(学区)和区直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交流方案和措施,确保教师交流工作的顺利实施。交流期间,交流教师的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由交流学校列入预算。有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或者到农村支教服务的城区教师,在职称评审和卧龙名师、卧龙名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选中优先考虑。城区教师交流到农村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所在学校出现空岗时,可兑现已评未聘的职称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建立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校长交流制度,有计划地从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选派管理人员充实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领导班子。各乡镇(办)学区或中心学校也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选派管理人员到辖区薄弱学校任职或从辖区薄弱学校选派管理人员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锻炼,学习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七章 教师补充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每年根据教师队伍的变化情况,依据编制标准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拟定教师补充计划,补充渠道主要为选招国家免费师范生、省级统筹招聘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区公开招聘教师三种,确保全区在职教师总量和学科结构基本平衡。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师正常退出机制。教师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而被解聘的,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二是因违反《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三是因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被解除聘用合同的,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四是因个人提出辞职申请解除聘用关系的,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八章   教师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健全请假制度,规范请假手续。
请病假7天以上的,必须向学校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二甲)诊断证明及请假手续,并由校长审批;区直学校、乡镇办中心学校(学区)校长请病假6天以上的,须向教育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二甲)诊断证明及请假手续,由区教育局局长审批。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7天以内, 特殊情况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5天,并严格按照单位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由校长审批。区直学校或中心学校(学区)校长请事假需报区教育局局长审批。
对于未按学校制度要求履行教师的病假、事假审批手续的学校,一经查实,区教育局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相应的标准扣发校长的绩效工资;对于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教师,按矿工处理。
婚假、丧假、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病假待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7天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90%发放;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60%发放;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发放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达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次年元月1日不得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超过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对于病假超过半年的教职工,在学校的申请和配合下,区教育局会同人社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病情证明,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三甲以上医院重新进行检查,并由市人社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认定后认为所患疾病确实不能坚持上班的,将为其办理病退手续。对于不按要求重新进行检查或检查后认定能上班却又不上班的教师,将停发其工资;停发工资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离职。请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外,应按上述办法执行。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事假待遇
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五年及以上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其中,一学期事假(丧、婚等法定假除外)累计超过5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90%发放;一学期事假(丧、婚等法定假除外)累计超过1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60%发放;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视为旷工。事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基本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扣发其日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折算,计算公式为: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
    学校原则上应在期末对教师的病假、事假请假时间进行累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或中心学校(学区)备案,并按考勤制度兑现。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工作期间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提出请假但未获批准的、或弄虚作假骗得批准而离岗的、在出勤的时间内无故不到岗的、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并扣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即每旷工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折算,计算公式为: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一学期旷工累计达5天的,不发放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发其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全部绩效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教师和职工(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师和职工)。区教研室、区勤办、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区教育装备站等教育局直属二级单位如涉及以上相关事宜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人社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