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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襄征补公告〔2026〕39号、40号
来源:   日期:2026-08-05
索引号: 011158671/2026-20913 分类: 土地;其他
发布机构: 襄城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6-08-05
标题: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襄征补公告〔2026〕39号、40号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襄征补公告〔2026〕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襄城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拟对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农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拟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共计22.2858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土地用途为水库水面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及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体土地总面积22.2858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8.8447公顷(含耕地14.0363公顷、未利用地3.4411公顷。具体位置四至和土地分类面积以现场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公布的襄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Ⅲ级区域执行标准为121.50万元/公顷,补偿费总额2707.7247万元(含土地补偿费1083.0899万元、安置补助费1624.634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标准为4.455万元/公顷补偿总额62.5317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综合补偿费总计2770.2564万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在用地批复下达后由襄城区财政局拨付到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居委会账户,由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居民议事研究的方案落实到户。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到襄城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用地批准后,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居委会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居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二)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内,以社区(村)为单位向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襄城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襄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襄城区人民政府或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襄城分局单位反映。

(四)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范围为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并已在襄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yxcq.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0-3551895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襄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8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区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面积22.2858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现状

本次征收土地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22.2858公顷,其中农用地18.8447公顷(含耕地14.0363公顷)、未利用地3.4411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提升汉江水运运能,促进汉江沿线与长江经济带联动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汉江崔家营枢纽二线船闸工程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执行标准为121.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083.0899万元、安置补助费60%计1624.6348万元。

地类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合计

耕地

14.0363

121.50

4.455

1767.9422

其他农用地

4.8084

121.50


584.2206

未利用地

3.4411

121.50


418.0936

合计

22.2858



2770.2564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范围内树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经双方共同清点确认后,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据实补偿。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养老保险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

(二)本批次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襄城区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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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襄征补公告〔2026〕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襄城区人民政府对拟使用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使用土地农工基本情况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襄城区人民政府组编制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拟将汉江崔家营枢纽二线船闸工程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目的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拟使用襄城区水利局国有土地8.4651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土地用途为水库水面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及襄城区水利局国有土地8.4651公顷,其中未利用地8.4651公顷。具体位置四至和土地分类面积现场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三、拟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公布的襄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照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级区域执行标准为121.50万元/公顷,具体补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使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使用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一般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4.455万元/公顷。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按征地面积、地类和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大农业安置。通过开发、整理和调剂土地,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恢复生产生活条件

(三)社保安置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襄城区水利局办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襄城区水利局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使用权、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二)申请听证被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襄城区水利局为单位向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襄城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襄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异议反馈渠道。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襄城区人民政府或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襄城分局反映。

(四)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范围为襄城区水利局,并已在襄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yxcq.gov.cn/。

特此公告。

系电话:0710-3551895

附件:1.拟使用土地范围图

2.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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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区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拟定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使用土地范围

拟使用襄城区水利局国有土地8.4651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现状

涉及襄城区水利局国有土地8.4651公顷,其中未利用地8.4651公顷。具体位置四至和土地分类面积以现场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三、使用目的

为提升汉江水运运能,促进汉江沿线与长江经济带联动发展,拟使用土地用于汉江崔家营枢纽二线船闸工程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公布的襄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照余家湖街道水洼社区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Ⅲ级区域,执行标准为121.50万元/公顷,具体补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使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使用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一般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4.455万元/公顷。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按征地面积、地类和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大农业安置。通过开发、整理和调剂土地,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恢复生产生活条件

(三)社保安置。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襄城区水利局相关权利人对本《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

(二)本批次土地使用经批准后,由襄城区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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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征补公告〔2026〕39、40号位置图_2026080511563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