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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城区朱燕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来源:   日期:2026-04-29
索引号: 011158671/2026-11556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6-04-29
标题: 关于襄城区朱燕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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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关于襄城区朱燕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关于襄城区朱燕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经抽检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7日,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襄城区朱燕副食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2月4日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2026年1月7日,襄城区朱燕副食店从襄阳杨艳香蕉批发商行(摊位号: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竹叶山农产品交易中心B16-07号)购进香蕉6KG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现无产品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理。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提供进货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索证索票义务,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免处罚。

四、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关。

五、公示网址链接:

http://www.xyxcq.gov.cn/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