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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城区金亮购物广场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来源:   日期:2026-04-29
索引号: 011158671/2026-11555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6-04-29
标题: 关于襄城区金亮购物广场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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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关于襄城区金亮购物广场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关于襄城区金亮购物广场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培好味糕点,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6日,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襄城区金亮购物广场超市经营的培好味糕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2月6日,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2025年12月25日,襄城区金亮购物广场超市从供货商襄州区培好味食品厂处购进30KG培好味糕点,该批次培好味糕点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现无产品召回。

、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理。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现场提供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免予处罚。

四、整改情况:

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关,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五、公示网址链接:

http://www.xyxcq.gov.cn/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