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30213 | 分类: | 土地;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5-11-06 | ||
| 标题: |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襄征补公告〔2025〕17号 | ||||
| 文号: | 襄征补公告〔2025〕17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襄征补公告〔2025〕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襄城区人民政府对拟使用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使用土地农工基本情况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拟将湖北汉江新集水电站工程(淹没区襄城段)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目的及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拟使用襄城区水利局、卧龙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99.5539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土地用途为水库水面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及襄城区水利局、卧龙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99.553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5公顷(含耕地0.0006公顷),未利用地99.5234公顷。具体位置四至和土地分类面积以规划红线图和现场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三、拟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公布的襄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照卧龙镇回龙村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Ⅵ级区域,执行标准为75.3万元/公顷,具体补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使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使用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一般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3.3万元/公顷。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按征地面积、地类和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大农业安置。通过开发、整理和调剂土地,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恢复生产生活条件。
(三)社保安置。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襄城区水利局、卧龙镇人民政府办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襄城区水利局、卧龙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使用权、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二)申请听证。被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襄城区水利局、卧龙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向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襄城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襄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异议反馈渠道。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襄城区人民政府或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襄城分局单位反映。
(四)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范围为襄城区水利局、卧龙镇人民政府,并已在襄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yxcq.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0-3528149
附件:1.拟使用土地范围图
2.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区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拟定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使用土地范围
拟使用襄城区水利局、卧龙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99.5539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现状
涉及襄城区水利局、卧龙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99.5539公顷,其中襄城区水利局国有未利用地99.5234公顷、卧龙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用地0.0305公顷(含耕地0.0006公顷)。具体位置四至和土地分类面积以规划红线图和现场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三、使用目的
为合理利用汉江干流水能资源,拟使用土地用于湖北汉江新集水电站工程(淹没区襄城段)建设用地。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公布的襄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照卧龙镇回龙村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Ⅵ级区域,执行标准为75.3万元/公顷,具体补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使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使用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一般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3.3万元/公顷。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按征地面积、地类和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大农业安置。通过开发、整理和调剂土地,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恢复生产生活条件。
(三)社保安置。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襄城区水利局、卧龙镇人民政府相关权利人对本《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
(二)本批次土地使用经批准后,由襄城区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襄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