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28550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襄城烟草 | 公开日期: | 2025-10-28 | ||
| 标题: | 襄阳市襄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襄阳市襄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襄阳市襄城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襄阳市襄城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除电子烟以外的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二章 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以下除外:1.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2.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的。
(二)经营场所
1.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农村区域消费者先进入院落才能到达经营场所或利用客厅、饭厅等住所功能区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列入政府危房改造的场所,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位于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部存在安全隐患的等。
4.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或储存化工、农药、农资、油漆、等有毒有害、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等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6.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7.一般建筑物(不含购物、文化娱乐、餐饮、商业楼宇(写字楼)等商业综合体内部)二层及以上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如无人超市等)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行为的。
3.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条件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距离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已实际进行围挡建设的区域。
3.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4.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距离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至200米之间区域列为重点管控区,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警示标识和 “12313”监督举报电话标识。对难以判明年龄的疑似未成年人购买者,必须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查验或无法证明已成年者,不得销售。市场监管、教育、烟草、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采用明查暗访、视频监控调取等方式,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与突击检查,重点核查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对在管控区内查实有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区域单元划分。综合辖区行政区划、人口数量、市场类型、交通状况、消费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市场区域单元。分类确定标准,组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限制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一)一般区域单元。按照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原则,将辖区内的社区、行政村等区域,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详见附件),作为一般区域单元进行布局管理。
(二)特殊区域单元。对一般区域单元内的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高铁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施工工地、封闭式居民小区、单体楼、工业园区、度假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等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作为特定区域进行布局管理。
第八条 总量调控。根据各市场单元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和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一般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九条 差异化布局。根据市场单元的地理位置、人流密集程度、城镇化水平和发展趋势,在满足一般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对可以设置零售点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一)一般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1.城区街道(襄城东起滨江大道庞公片区西至隆中办事处片区,西南起尹集高速襄阳南出入口、南起火电厂北至临汉门和滨江大道三桥区域内设居委会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其余居委会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农村行政村(自然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
2.乡、镇政府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0米;国道、省道穿越城区街道的,按照城区街道间隔距离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国道、省道穿越农村行政村(自然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4.乡道、村道道路沿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0米;乡道、村道穿越农村行政村(自然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20米。
5.封闭式居民小区平层全开放式的临街商铺,按照街道间距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特定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1.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部队、高速公路服务区及监狱生活区、看守所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 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 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控制和一般区域间距要求条件。
3.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 1%,但数量应控制在10户以内,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控制和一般区域间距要求条件。
4.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等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1%以内,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店面面向街道的,按一般区域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控制和一般区域间距要求条件。
5.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商业楼宇(写字楼)等商业综合体内部,一层及地下层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间距要求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控制和外围区域间距要求条件。
6.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居民小区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间距要求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控制和内外围区域间距要求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
第十条 轮候规则。现有持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区域合理容量的应列为饱和区,只减不增限制办理,待转为非饱和区后,按照非饱和区的模式实施,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审批发证。其中,特定区域的许可申请需同时满足一般区域单元合理容量、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条件,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实行轮候和控量循环。
(一)申请地址位于非饱和区,但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申请地址位于饱和区,符合间距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实行 “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
(三)“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界定: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申请的延续。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处于饱和状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登记排队轮候的基础上,襄阳市襄城烟草专卖局根据合理布局规划予以登记排队轮候。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由饱和状态转为非饱和状态时,按照登记排队先后顺序,依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当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达到饱和状态时则继续排队轮候。
(四)登记排队轮候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规则。襄阳市襄城烟草专卖局以收到申请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进行登记排队轮候;当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由饱和状态转为非饱和状态时,发证机关以登记排号轮候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排号人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其原排号失效,并由下一位申请人顺位递补申请。
排号人的登记排号轮候有效期限为一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排号轮候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人主动申请延续,申请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其原登记信息仍然有效,过期视作自动放弃排号资格。
(五)襄阳市襄城烟草专卖局每个月公开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告知申请人查询的渠道。
(六)“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取消规则: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或可证实申请人的申请地址已转为其他经营者经营其他业务的,取消其排号轮候资格。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
(一)不受容量、距离限制且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适用一次),且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因不属于持证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变化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择址经营的。
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改变经营者或负责人。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因客观原因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三个月以内,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
7.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且不改变经营者或负责人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受容量限制但放宽距离标准
对下列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首次申领许可证,且经审查为本人经营(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可按本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1.残疾人(肢体残疾一至三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退役军人(未安置工作且退役2年内),并且在襄阳市其他区域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襄阳市襄城区范围内,只能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烈士和立功军人(三等功及以上)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襄阳市襄城区范围内,烈士和立功军人家属家庭可以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以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在全市范围内(襄阳市辖区)超过50家且具备下述条件的连锁便利店,可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便利店经营模式,可按本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三)不受容量限制但受间距限制
1.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娱乐服务场所内,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间距符合控制区域内零售点间距标准的,每个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按所在地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距离和最小单元格设定。
2.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商业企业,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间距达到符合控制区域内零售点间距标准的,可按此政策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对符合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情形,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给予扶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附则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合法建筑。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从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
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在居民小区边界设有围墙、围栏等物理隔离,形成围合结构,使居民小区与小区周边地带相隔离,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非封闭式居民小区为开放式居民小区。
平层全开放式商铺,是指与地面处于同一层面,消费者可自由进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交易或服务的场所。
幼儿园、中小学校:
1.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具体办学质资的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50米内,是指学生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职工上下班通道和平时不开放的通道)中心点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安全通行距离。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襄阳市襄城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企业采取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理、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即时性鲜食商品和日用品或服务为主的小型综合性零售商店。
大型商超,是指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
非饱和区域,是指所属单元格内烟草专卖零售点数量与单元格测算的合理容量占比小于100%的单元区域。
饱和区域,是指所属单元格内烟草专卖零售点数量与单元格测算的合理容量占比大于等于100%的单元区域。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襄阳市襄城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 2023年6月1日施行的《襄阳市襄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襄阳市襄城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附件2:《襄阳市襄城烟草制品合理布局最小单元格合理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