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11017 | 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6-04-23 | ||
| 标题: | 关于襄城区云涛小吃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的公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关于襄城区云涛小吃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的公告
在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被抽样单位襄城区云涛小吃店经营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8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襄城区云涛小吃店经营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2月6日,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2026年1月8日,襄城区云涛小吃店从供货商湖北金豆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绿豆芽20斤,其中3.5斤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店铺经营16.5斤,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现无产品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理。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数量,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整改情况:
襄城区云涛小吃店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公示网址链接:
http://www.xyxcq.gov.cn/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